注:华译网翻译公司转发佛山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须知,本公司提供专业的公证翻译服务。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中国国内申请人提供: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军官证或中国护照)、户口簿 ●港、澳、台同胞提供:身份证、回乡证(或台胞证),原国内居民提供户籍底册、户籍注销证明 ●外国人提供:护照(原为中国公民的,提供入籍纸、户籍底册、户籍注销证明) 2.提供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具体要求与第1条一样)。 3.提供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房屋:房产证、土地证 (1)农村房屋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则应提供由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出具的《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明,证明的内容必须包括房屋的座落地址及对应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码,房屋的建成时间,房屋的结构,房屋的建筑面积等情况。 (2)房产证或土地证证件内容不清晰的,需提供房产登记信息卡或土地登记信息卡 ●汽车:行驶证、登记证; ●银行存款:存折或存款单据 ●股票证券:股东卡、证券卡、证券营业厅出具的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清单、金融机构记名股票提供股票或股权价值凭证 ●公司股权或个体工商户财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工商局企业机读档案资料、工商局备案的企业章程资料 ●保险金:提供保险合同、保险单据。 ●处分股份经济合作组织股金的,提供股权证、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章程。 4.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未婚的:国内居民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其他申请人提供未婚公证书 ●已婚的 国内居民: 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请补办结婚证或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结婚证明),国内居民1994年2月1日前结婚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提供户籍地村委会(居委会)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婚姻情况证明书(注明结婚时间、是否一直保持夫妻关系)。 港、澳同胞:可直接提供港/澳结婚证,但仅有国内结婚证的,须补充提供在港/澳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此证明在港/澳当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 台胞或外国人:提供结婚公证书或夫妻关系公证书 ●如丧偶的,则提供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等。若所处分的财产是申请人丧偶后取得的个人财产,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丧偶未再婚证明或丧偶未再婚公证书(国民居民以外的申请人须提供)。 ●如申请人已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法院民事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档案资料。若所处分的财产是申请人离异后取得的个人财产,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离婚后未再婚证明或离婚后未再婚公证书(国民居民以外的申请人须提供) 5. 提供立遗嘱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书》,《证明书》的内容包括:⑴立遗嘱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体健康情况);⑵立遗嘱人的父母情况(姓名,是否健在,已故的请注明死亡时间);⑶立遗嘱人的婚姻情况(包括结婚次数,配偶姓名以及具体情况);⑷立遗嘱人的子女情况(包括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⑸立遗嘱人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则需证明立遗嘱人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⑹立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⑺立遗嘱人无第一、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则需证明立遗嘱人是否“五保户”。 6.夫妻双方对财产有约定协议书的,则提供该协议书。 7.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 ●以上证明材料应提供原本或正本。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遗嘱人的立遗嘱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不得存在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请准备个人私章。
证明书格式一(夫妻双方就夫妻财产立遗嘱) 1、 立遗嘱人张三,男,1900年1月1日出生,现住南海区大沥镇钟边村,身体状况良好;立遗嘱人李四,女,1901年10月1日出生,现住南海区大沥镇钟边村,身体状况良好。 2、 张三的父亲叫xxx,于1999年10月10日死亡;张三的母亲叫xxx,于1989年10月10日死亡。李四的父亲叫xxx,于2000年5月4日死亡;李四的母亲叫xxx,于1998年死亡。 3、 张三和李四互为唯一配偶,他们婚后共生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儿子xxx、xxx、女儿xxx,均已成年,有独立生活能力。 4、 张三与李四的夫妻财产是坐落在南海区里水镇建设三队的混合结构房屋一间[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0000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南府集建字(89)第111号,地籍号:00002]。 证明书格式二(申请人就其个人财产立遗嘱) 1、 立遗嘱人张三,男,1900年1月1日出生,现住里水镇大冲村,身体状况良好。 2、 立遗嘱人张三的父亲叫张大三,于1999年10月10日死亡;立遗嘱人张三的母亲叫陈珠,于1989年10月10日死亡。 3、 立遗嘱人张三只结婚一次,她的妻子叫李四,于1990年死亡。张三自李四死亡后没有再婚。 4、 立遗嘱人与妻子李四共生育有3个子女,分别是:xx,xxx,xxxx。 5、 立遗嘱人的个人财产是坐落在里水镇大冲村的混合结构房屋一间[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0000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南府集建字(89)第111号,地籍号:00002],上述财产是张三于其配偶死亡后取得,故属于其个人财产。 注:以上证明由申请人的户籍地村委会/居委会/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