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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婚姻状况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结婚(离婚)、未婚的公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3、办理结婚公证书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原件。如一九五○年五月一日前结婚的,提供证明(证明样式如附件一); 4、办理离婚公证书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证》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原件或者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调解书的生效证明或者离婚判决书和判决书的生效证明; 5、办理未婚公证书应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在申请表上审查并证明(证明样式如附件二); 6、如申请人不便亲自前来,需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7、如已办理公证的要提供原办的公证书; 8、公证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9、上述资料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用A4纸规格)。 附婚姻证明格式(附件一): 婚姻证明 兹证明申请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中山市××镇××村)与××(女或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中山市××镇××村)于××××年×月×日在××镇××村按照我国传统风俗习惯结婚。 (注:本证明应用于一九五○年五月一日前结婚的申请人)。 中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或者管理区)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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