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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死亡公证 办理死亡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死亡公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3、死者的死亡证、火化证,有身份证、户口簿的应提供; 4、分别由死者居住地(或原居住地)村(居)委会和公安分局(或者派出所)在申请表上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样式如附件); 5、死亡公证用于香港继承的,须提交死者的遗产呈报表; 6、如申请人不便亲自前来,需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8、公证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9、上述资料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用A4纸规格)。 附死亡意见式样: 证 明 兹证明××镇××村的××,男(或女),于××年×月×日出生,生前住中山市××镇××村。于××年×月×日因病(或其他原因)在广东省中山市××死亡。 特此证明 中山市公安局××分局(或者派出所)(盖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