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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无刑事处分公证或者受过刑事处分公证 办理有(无)刑事处分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有(无)受过刑事处分公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3、分别由申请人居住地(或原居住地)村(居)委会和公安分局(或者派出所)在申请表上出具未受过刑事处分或受过刑事处分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式样分别如附件一、二); 4、受过刑事处分的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 5、如已办理过公证的,要提供原办的公证书; 6、如申请人不便亲自前来,需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7、公证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8、上述资料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用A4纸规格)。
附件一: 未受过刑事处分证明 兹证明申请人××,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中山市××镇××村。××至××年×月×日在国内居住期间(或者至××年×月×日离境往×国或港澳台之日止)未曾受过刑事处分。 中山市公安局××分局(或者派出所)(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 受过刑事处分证明 兹证明申请人××,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中山市××镇××村。××因犯××罪,于××年×月×日被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服刑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中山市公安局××分局(或者派出所)(盖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