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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 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书应由全部继承人亲自来公证处办理,并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继承权公证申请表; 2、全部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3、能够证明被继承人具体死亡日期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者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报告单、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如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的,其死亡证明须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及外交认证。 4、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如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被继承人有公证遗嘱的,提供遗嘱原件(如在国外所立的遗嘱,须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验定及经中国驻所在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其他自书遗嘱,需经法院确认。 5、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样式详见附件)。证明必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中国驻所在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在香港办理的须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证明,在台湾办理的须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台湾海基会寄送副本;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填写放弃继承权公证申请表,并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该声明书,在国内居住的应亲自到居住地的公证处办理;在香港居住的应到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或者亲自回内地到公证处办理;在台湾居住的应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并经台湾海基会寄送副本;在国外居住的应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并经外交认证; 7、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8、住所地不在本市的若干个继承人,可以委托住所地在本市的继承人代为办理,但需提交有效的委托书:国内的居民,其委托书需在国办的公证处办理;国外的居民,其委托书须经中国驻所在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香港的居民,其委托书须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证明;台湾的居民,其委托书须经台湾公证机关出证,并经台湾海基会寄送副本; 9、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者材料。 10、上述资料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用A4纸规格)。 附件(证明式样): 证 明 兹证明被继承人×××(男或者女,于××年×月×日出生,生前住中山市××镇××村)于××年×月×日在××因病死亡。×××(被继承人)的亲属只有如下×人: ××(被继承人)的丈夫(或妻子):×××,××年×月×日出生,现住××市(县)××镇××村; ××(被继承人)的女儿:×××,于××年×月×日出生,现住××市(县)××镇××村; ××(被继承人)的儿子:×××,于××年×月×日出生,现住××市(县)××镇××村; ××(被继承人)的父亲:×××,于××年×月×日出生,现住××市(县)××镇××村; ××(被继承人)的母亲:×××,于××年×月×日出生,现住××市(县)××镇××村; 特此证明 中山市××镇××村民委员会(单位盖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