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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嘱公证应由申请人亲自来公证处办理公证,并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遗嘱公证申请表; 2、立遗嘱人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处分的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可申请公证人员上门办理(电话:0760-2239393); 3、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如立遗嘱人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未结婚的,应提供立遗嘱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该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4、立遗嘱人财产凭证原件,如土地所有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存款凭证、股票等; 5、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书,如本人不能书写,提供由他人代书的遗嘱书;若立遗嘱人不会签名,须提供本人私章; 6、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7、立遗嘱人申请撤销在我处经公证的遗嘱或者对原经公证的遗嘱变更或者另立新遗嘱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退回原遗嘱公证书原件; 8、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者材料。 9、上述资料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用A4纸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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