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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办理学历、学位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具有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办理学历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2)其档案保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学校教务处)出具的证明; (3)毕业(学位)证书、肄业证书、毕业证书原件; (4)毕业(学位)证书、肄业证书、毕业证书遗失,应由所学习的学校出具学历证明或补发学历证书。证明中应写明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入学日期、毕业、肄业、结业日期、所学专业、学制几年、颁发证书的编号;(5)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