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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继承权公证,当事人一般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继承人或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书须经公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代理人申办。 申办继承权公证应向公证员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6)被继承人生前有继承权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继承权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7)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8)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需经过公证); (9)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10)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11)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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