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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下落不明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债务人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提交于公证处,即清偿目的提存。以及为担保债权人权益实现,担保人将担保物提交于公证处,即以担保为目的提存。由公证处负责将提存物收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以清偿为目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以清偿为目的的标的物提存后,应当通知债权人,其可以随时依法领取提存物,但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则提存物归国家所有。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物领取依双方约定。 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因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可提存物一般为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有关证明材料。 (4)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