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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公证
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的结婚、未婚、离婚、丧偶及未再婚的情况。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婚姻状况公证包括结婚、未婚、离婚、丧偶后未再婚公证。
申请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当事人应向本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
1 、结婚公证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包括:
⑴ 经合法手续登记的婚姻;
⑵ 1950年婚姻法发颁布前建立的婚姻。
申请办理结婚公证,当事人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⑴ 结婚证书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⑵ 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的证明信,内容包括: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结婚时间、地点、方式;
⑶ 结婚证遗失的由双方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信,可以办理夫妻关系公证;
⑷ 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
⑸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2、未婚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
(2)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3)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3、离婚、丧偶后未再婚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
(2) 离婚证书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判决离婚的还应提交原法院出具的该判决书已生效的裁定证明);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信,内容包括: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与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于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经XX部门登记(或调解、判决)离婚(或XXX于X年X月X日因何原因在何地死亡),XXX至X年X月X日未再登记结婚(已经离境的应注明离境日期)。
(4)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