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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营市东营区当事人购买了北京骏马机械有限公司液压挖掘机一台,因北京骏马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遂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了个人抵押、保证借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遂向黄河公证处提出了抵押登记申请。
由于公证抵押登记具有不同于一般抵押登记和普通公证业务的特点,存在着制度和风险等各方面的问题,黄河公证处本着为当事人着想,为经济发展服务,对法律负责的理念,根据《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规定,要求当事人填写了抵押登记申请表,提供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购货发票、产品合格证、抵押贷款合同、抵押财产清单等材料。在认真审理了双方当事人的提供的材料后,认为材料真实、充分,符合公证抵押登记条件,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做了接谈笔录,在所有手续确认无误后出具了二O一O年东黄河证登字第001号抵押登记公证书。并与4月9日、 29日分别办理了二O一O年东黄河证登字第002号、003号公证书。
公证抵押登记的办理,为我处公证业务发展开辟了一项新的证源;维护了交易安全,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为东营的市场信用体系和经济蓬勃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