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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出生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需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出生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复印件; 2、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当事人出生医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如没有,须提供下面的证明) 4、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户籍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其出生事实的信函。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证明信函可由其父母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本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出具。(如当事人和其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并且能反映出当事人和其父母关系及出生时间、出生地等状况,可以不提供此证明)。 出生证明信中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写到县、市)、生父母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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