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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段时间内,在某地、某单位从事工作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经历公证由当事人户籍地或事实发生地具有涉外公证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 (一)办理工作经历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 2、当事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证明当事人工作经历的书面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写明当事人××××年××月至××××年××月在什么单位从事何种工作、担任什么职务; 3、当事人需证明专业技术经历或证明中说明当事人具有技术等级职称的,应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证书; 4、当事人如需证明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应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按照身份公证的程序办理; 5、当事人如需对其兼职的工作经历进行证明,其兼职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并提供兼职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6、在济南工作的外地当事人申请办理工作经历公证,除提供以上证件和材料外,还须提供暂住证; 7、应提供与办证数量相应的近期二寸免冠照片。 (二)需要说明的事项: 1、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需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当事人如需要证明在不同单位的多段工作经历,应由其工作过的单位分别出具证明。 (三)收费标准: 办理经历公证,每证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