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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未受)刑事处分公证申请
第一条 办理受(未受)刑事处分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因出境已注销户口的,由申请人原住所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申请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对判决作出的证明;
(三)未受过刑事处分的申请人,应提供所在单位或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
(四)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五)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