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华译网翻译公司转发济南齐鲁公证处办理曾用名公证须知,本公司提供专业的公证翻译服务。
曾用名公证申请 办理曾用名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日簿》;申请人因出境已注销户口的,由其原住所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应包括户口档案中关于曾用名是否有记载);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无人事(劳资)部门的,由其工作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介绍信;申请人在学校读书的,由其所在学校出具介绍信。
(三)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