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华译网翻译公司转发威海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须知须知,本公司提供专业的公证翻译服务。 继承权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继承权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继续权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继续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四)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同被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证明须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的姓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其在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有第一顺序继承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五)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六)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七)依法可取得死者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明; (八)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九)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十)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继承权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申请公证的法定继承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四)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存在,被继承人确实遗留有发球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