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华译网翻译公司转发威海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须知须知,本公司提供专业的公证翻译服务。 遗嘱继承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书原件;或者经过人民法院认定有效的遗嘱书原件; (二)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三)遗嘱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 (四)遗嘱人遗留的个人财产所有仅证明及财产清单; (五)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遗嘱继承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申请公证的遗嘱继承人、遗嘱执行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四)遗嘱人死亡的事实存在; (五)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确系遗嘱人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并确实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