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华译网翻译公司转发威海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须知须知,本公司提供专业的公证翻译服务。 收养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收养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收养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民政部门制发的《收养登记证》; (二)收养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无子女证明、县级以上的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眉头子女的疾病的证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三)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送养人为生父母的,应提交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子女同意送养的书面材料、婚姻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死亡,送养人为其他监护人的,须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及《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院作送养人的,应提交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院同意送养的证明,被收养人出生时间、地点及身体健康证明,如知其生父母的,应当出其生父母情况的证明。 (四)被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被收养人为十周岁以下的,送养人应提交被收养人的《户口簿》或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2.被收养人为十岁以上的,由本人或送养方提交; (1)被收养人同意本人被送养的书面意见; (2)被收养人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原件,已江十六周岁的,还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 (3)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3.被收养人为弃婴、孤儿的,应提交殿下部门儿童(社会)福利院的关于儿童来源以及同意送养的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阄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收养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