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华译网翻译公司转发威海公证处办理房屋互易合同公证须知须知,本公司提供专业的公证翻译服务。 房屋互易合同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房屋互易合同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 办理房屋互易合同公证,公证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法人哐其他组织早办公证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公民申办公证的应提交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互易房屋有共有人的,提供交有人身份证明及同意互易证明;互易双方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互易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互易的房屋产权为国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准文件;互易房屋为其他非公民所有的,应提交相应的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拟申请公证的《房屋互易合同》文本; (四)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房屋互易合同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任命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三)申请人主体资格任命法律规定; (四)互易双方已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