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华译网翻译公司转发威海公证处办理死亡书公证须知须知,本公司提供专业的公证翻译服务。 死亡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死亡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死亡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护照、旅行证、通告证等证件;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申办死亡公证的证明;申请人无人事(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三)申请人与死亡者之间的关系证明; (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 (五)被宣告死亡的,就提交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死亡公证属本公证管辖;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三)死者死亡事实无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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