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华译网翻译公司转发威海公证处办理携带骨灰出境公证须知须知,本公司提供专业的公证翻译服务。 携带骨灰出境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携带骨灰出境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拾骨灰出境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输拾骨灰出境公证的介绍信;工作单位无人事(劳资)部门的,由其工作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介绍信; (三)死者的残废证明及其骨灰存放证明;死者为外国人的,应由县级以上公安局外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四)申请人与死者之间关系的证明,如申请人系死者的境外亲属,应提交其居住国公证部门出具的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五)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输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六)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二)该公证事项属本公证处管辖;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