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华译网翻译公司转发威海公证处办理居住地书公证须知须知,本公司提供专业的公证翻译服务。 居住地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居住地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居住地公证,公证员就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因出境已注销户口的,需原住所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办理居住地公证的介绍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介绍信;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介绍信; (三)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四)委托他人代为输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五)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居住地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