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华译网翻译公司转发威海公证处办理曾用名书公证须知须知,本公司提供专业的公证翻译服务。 曾用名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曾用名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国籍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因出境已注销户口的,由其原依据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应包括户口档案中关于曾用名是否有记载);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无人事(劳资)部门的,由其工作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介绍信;申请人在学校读书的,由其所在学校出具介绍信。 (三)委托他人代为输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与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当事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二)该曾用名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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