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华译网翻译公司转发威海公证处办理企业公民家庭状况书公证须知须知,本公司提供专业的公证翻译服务。 公民家庭状况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公民家庭经济状况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法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公民家庭经济善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已离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的旅行证件、通行证;已经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经济来源情况的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三)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券宗: (一)该公民家庭经济善公证属要公证处管辖;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