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华译网翻译公司转发威海公证处办理企业受(未受)刑事处分书公证须知须知,本公司提供专业的公证翻译服务。 受(未受)刑事处分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受(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法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受(未)刑事处分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已离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的旅行证件、通行证;已经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申请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对判决作出的证明; (三)未受过刑事处分的申请人,应提供所在单位或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 (四)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五)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券宗: (一)该公证事项属要公证处管辖;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