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华译网翻译公司转发威海公证处办理企业外国人来华定居担保人担保书公证须知须知,本公司提供专业的公证翻译服务。 外国人来华定居担保人担保公证
第一条 外国人来华定居担保人担保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担保的申请,依法对担保人为来华定居的外国人给予生活上的照顾并提供信息等保证行为的真实生、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法律依据
第二条 办理外国人来华定居担保人担保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法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外国人来华定居担保人担保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的外国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无本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三)公安部门为来华定居的外国人颁发《定居申请表》和申请人出具的担保书; (四)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券宗: (一)该外国人来华定居担保人担保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三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