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华译网翻译公司转发威海公证处办理企业财产清点书公证须知须知,本公司提供专业的公证翻译服务。 财产清点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财产清点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财产清点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申请人是法人的,就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通行证》、《护照》; 4.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对拟清点财产的产权证明或经营权证明; (三)申请人与被清点财产有利害关系或出于公务需要的材料; (四)拟被清点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使用人残废的,应提交残废证明; (五)委托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清点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应的资格证明、专业资格证明; (六)财产清点方案、程序安排和方法; (七)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财产清点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三)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