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华译网翻译公司转发威海公证处办理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言进行产权注册委托协议书公证须知须知,本公司提供专业的公证翻译服务。 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言进行产权注册委托协议书公证
第一条 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言进行产权注册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产权注册委托协议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法人申请,贪污证明国内投资单位授权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将委托人所有的境外国有资产以受托人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而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法律依据
第二条 办理产权注册委托协议书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三条 办理产权注册委托协议书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就提交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言进行产权注册委托协议书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国家部门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受托方应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以个人名言购置物业的买卖合同、物业产权注册证明;补签委托协议的,还应提交公司注册证书和企业登记书、以个人名言持有股份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拟申请公证的产权注册委托协议书文体; (四)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注册产权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三)协议双方已就委托事项达成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