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华译网翻译公司转发威海公证处办理联营合同公证须知,本公司提供专业的公证翻译服务。
联营合同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联营合同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联营合同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联营人为法人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身份证明和《居民身份证》;联营为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联营人委托他人代为输公证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居民身份证》,联营一方为外地企业的,上述证明材料经当地公证处公证; (二)有关联营项目的审批文件,联营项目涉及土地征用、计划用电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时,必须提交规划、供电、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部门出具的专项批准文件; (三)联营各方的开户行、帐号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出资证明和验资证明,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衽投资的,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四)用技术成果、专利权、商标权等作价投资时,要提交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等,外地企业提供的上述证书应经当地公证处公证; (五)联营方为集体企业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联营的决议;如没有职代会的,应提交职工大会决议;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同意联营的决议; (六)根据联营项目和规模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联营项目可行性报告、资金 来源及性质等; (七)联营的合同文本及联营企业的章程; (八)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就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联营合同公证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三)兼并方,被兼并方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四)申请公证的《联营合同》条款完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