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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合同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企业兼并合同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企业兼工的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企业兼并合同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被兼并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被兼并方为法人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被兼并方的申请报告及及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审记报告及主管部门的资产确认书;国有企业被兼并时,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痢疾确认书; 4.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被兼并的决议; 5.被兼并企业资产所有权证明文件; 6.被兼并企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应提交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被兼并的决定; (二)兼并方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兼并方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兼并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营业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兼并方案及财政、工商、税务、审计、劳动、从事、银行等部门对兼并方案的意见; 3.兼并方有兼并能力的资信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企业兼并合同》文本; (四)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就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企业兼并合同公证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二)兼并方,被兼并方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四)合同各方已就兼并企业事宜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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