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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界定报告书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企业资产界定报告书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企业资产界定报告书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资产界定企业的法人的资格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或负责人资格证明用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他人代为输公证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有企业财产清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会计报表等能反映企业资产存量和资产结构的证明;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产权界定立申请书; (五)产权界定报告书; (六)产权确认文件; (七)产权登记证; (八)产权界定部门的资格证明; (九)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就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企业资产界定报告书公证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 (三)资产界机构和企业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