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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合同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协议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授权方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授权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授权批准文件; 3.国有资产产权证书; 4.国有资产产权评估报告、产权界定书及确认书; (二)被授权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 2.被授权方的公司章程; 3.授权经营合同文本; 4.经批准的国有资产经营方案; 5.被授权方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财务变动表; (三)授权方、被授权方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员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合同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任命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四)协议双方已就授权经营事宜达成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