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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合同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财产租赁合同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财产租赁合同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出租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出租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的《居民身份证》;出租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承租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承租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承租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出租方、承租方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出租标的物的所有权证明胆或有权进行出租的证明以及有关的技术资料;出租共有财产的,出具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出租方要求担保的,应提交担保书; (六)财产租赁合同本文,出租行为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交相应的许可证明; (七)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财产租赁合同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出租人、承租人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四)合同双方已就租赁财产事宜达成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