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华译网翻译公司转发威海公证处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须知,本公司提供专业的公证翻译服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出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各级人民政府在其权限内同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文件;出让地寺情况说明(包括位置、位置、四至等),土地评估证明; (二)受让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受让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承租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出让方、受让方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五)受让方资信能力证明;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出让人、受让人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四)申请公证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完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