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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转让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出租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的《居民身份证》;转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受让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受让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受让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转让方、受让方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拟公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文本; (五)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出让人、受让人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四)合同双方已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