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华译网翻译公司转发威海公证处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须知,本公司提供专业的公证翻译服务。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公证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出卖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出租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的《居民身份证》;出卖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买受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买受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买受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四)出卖人、买受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五)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拟出卖的房屋为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六)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七)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出卖人、买受人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四)买卖双方已就买卖房屋事宜达成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