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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出卖方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载有房地产经营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提交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商品房项目立项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建筑许可证、产权证明、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境外销售的,应提交外销权证明;委托境外公司代销的,还应提交代销合同;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二)购买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购买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购买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出买方、购买方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 (五)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出卖人、购买人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四)合同双方已就买卖商品房事宜达成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