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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保证合同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保证合同公证公证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保证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保证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的《居民身份证》;保证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保证能力证明; (二)债权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债权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债权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保证人、债权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保证合同文本及其依据的主合同文本或被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债权人)间的主债关系的证明; (五)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保证合同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保证人、债权人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四)合同双方已就保证事宜达成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