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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船)抵押合同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机动车(船)抵押合同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机动车(船)抵押合同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抵押权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抵押权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的《居民身份证》;抵押权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抵押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抵押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抵押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用于抵押的机动车(船)清单及抵押物价值的评估证明;机动车(船)的所有权证明,有其共有人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用于抵押的机动车(船)的财产保险单;运输工具登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登记证明书; (三)抵押人、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机动车(船)抵押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文本; (五)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机动车(船)抵押合同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四)合同双方已就机动车(船)抵押事宜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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