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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抵押合同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林木抵押合同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林木抵押合同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抵押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抵押权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的《居民身份证》;抵押权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林木抵押物清单,林木产权证明,有共有人的庆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县级以上林木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木抵押登记证书及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价值评估证明; (二)抵押权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抵押权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抵押权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抵押人、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林木抵押合同及其所依据的主合同文本; (五)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林木抵押合同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四)合同双方已就抵押合同事宜达成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