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华译网翻译公司转发威海公证处办理抵押物公证登记须知,本公司提供专业的公证翻译服务。 抵押物公证登记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抵押物公证登记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抵押物公证登记,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抵押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文本; (四)抵押物清单; (五)抵押物的所有有权凭证或有权庙宇抵押的证明; (六)抵押物价值的评估证明; (七)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下列财产作为抵押可以进行公证登记: (一)公民个人所有的家庭用具、家用电器、娱乐用品 、古玩字画、金银珠宝及其制品(法律禁止流通的除外);微机、照像、摄像器材、生产工具(机动车、船除外)等;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所承包或经营的种植、养殖志气中,种植、养植的陆生、水生植物、动物(林木身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抵押登记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抵押物公证登记事项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申请人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四)申请抵押公证登记的财产符合本规范第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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