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华译网翻译公司转发威海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须知,本公司提供专业的公证翻译服务。 提存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提存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提存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三)存在《中华全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五)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胆细表;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可以办理提存的情况; (三)该提存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申请人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