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华译网翻译公司转发威海公证处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公证须知,本公司提供专业的公证翻译服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的《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输招标事宜的,应提交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及代理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法宝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四)有关主管部门对该招标项目和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 (五)拟就的招标公告(通知)或招标邀请函; (六)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七)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说明书、投票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票书格式、投票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 (八)如需对投票人进行资格预审,则应提交对投票人资格预审的文件; (九)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十)委托招标的,受托人还须提交招标资格证明; (十一)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招标方或受托招标方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二)该项招标投标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四)热心申请公证的招标文件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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