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华译网翻译公司转发威海公证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证须知,本公司提供专业的公证翻译服务。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合同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合同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受委托招标的,还应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具有承办招标的活动资格的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法宝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采购项目和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 (三)拟就的招标公告(通知)或招标邀请函; (四)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五)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六)如需对投票人进行资格预审,则应提交对投票人资格预审条件的文件; (七)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八)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招标方或受托招标方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二)该项目招标投标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四)热心申请公证的招标文件完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