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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权承包协议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种植业承包合同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农村土地使用权承包协议公证,公证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有权发包的经济组织应提交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所有权证明及允许发包的证明;须经村民同意后方可发包的,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发包的书面文件,会议原始记录; (二)承包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联包或与他人合伙承包的,提交家庭成员或合伙人同意承包的文件; (三)发包方、承包方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文本; (五)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农村土地使用权承包协议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规定; (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四)合同双方就承包使用土地事宜达成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