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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公证 (一)办理未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其中已出境未注销户口的,还应提交护照,已出境并注销户口的,应提交护照、原户籍所在地及最后离境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区)、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婚姻状况证明; (二)办理结婚公证,应提交: 1、男女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区)、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国公民的须提交通行证、回乡证或外国护照。 3、男女双方合影或单人照片; (三)办理离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区)、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3、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书; (四)办理未再婚公证,应提交: 1、办理离婚未再婚的,应提交本条第(一)和第(三)项所列各项材料; 2、办理丧偶未再婚的,应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本条第(一)项所列各项材料; (五)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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