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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
(一)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从事贷款业务的专门机构应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合伙组织的,应提交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合伙人共同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债权人持有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的还须提交: 1、本公证处出具的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2、请示办理执行证书的书面申请书; (三)债权人、债务人持有未经过公证,已逾履行期限,但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债权文书的,还须提交: 1、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的债权文书的原件; 2、债权人、债务人申请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书面申请书; 3、 债务人同意对该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同意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书面同意证明; 4、债权文书涉及担保的,提供相关的担保文件;第三人担保的,提供担保人同意对债权文书、担保文书进行公证,并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证明; (四)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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