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军 副教授,法学博士 教育背景 1996年取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南政法学院) 2000年取得法学硕士学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1年意大利比萨大学法律系访问学者 2005年获得意大利罗马大学(Tor vergata)法学博士
工作经历 1996年8月-1997年8月,江苏南通中级法院工作 2005年7月-至今,北京大学法学院 他的研究领域为民商法,罗马法,西方法律史 科研成果 译著:《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译著:《学说汇纂》(第48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译著:《意大利法概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译著:《罗马政制史》(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参与编纂《绿色民法典?债法总则》,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参与撰写《合同法学》(陈小君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民法-宪法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4条的定性与解释》,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2期。 《走出监护人“补充责任”的误区》,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高度危险责任”的法律适用探析》,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5期。 《权利的道德基础与现代权利理论的危机》,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意大利的判例制度》,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私法立宪主义论》,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揭开“一般人格权”的面纱》,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5期。 《两种市场观念与两种民法模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 《“不真正利他合同”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5期。 《法律行为“合法性”谜局之破解》,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 《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涉他效力的模式选择》,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部分履行的法律行为研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民法的两种伦理正当性的模式》,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3期。 《“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在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利他合同的基本理论问题》,《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人的保护:中国民法典编撰的价值基础》,《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法律行为理论:影响民法典立法模式的重要因素》,《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 《论“提供担保”义务的履行规则》,《法学》2006年第4期。 《地役权与居住权问题》,载于《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 《法律行为理论在欧洲私法史上的产生及术语表达问题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1期。 《“无财产即无人格”质疑》,《法学》2005年第2期。 《人格权的两种基本理论模式与中国的人格权立法》,《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 《法人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载于《法律科学》2004年的1期。 《略论德国民法潘德克吞体系的形成》,载于《中外法学》2003年第1期。 《蒂堡对萨维尼的论战及其历史遗产》,载于《清华法学》(第三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版。 《物的概念的反思与中国民法典编纂》,载于《法学》2002年第4期。 《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载于《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 《良法何在?》,载于《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4期。 《理想与现实的距离》,载于《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胡适的态度》,载于《读书》2000年第10期。 《民法典编纂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载于《清华法律评论》(第2辑)。 译文《思考一部新民法典》,载于《中外法学》2004年第6期。 译文《关于欧洲民法典编纂的短论》,载于《中外法学》2004年第6期。 译文《意大利私法体系之概观》,载于《中外法学》2004年第6期。 译文《关于中国民法典编纂问题的提问与回答》,载于《中外法学》2004年第6期。 译文《第三个千年之中的民法典编纂》,载于《中外法学》2004年第6期。 译文《关于智利民法典重新编纂的一些思考》,载于《中外法学》2004年第6期。 译文《回到法典编纂》,载于《中外法学》2004年第6期。 译文《法学家:法的创立者》,载于《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3期。 译文《个人主义与罗马私法》,载于《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4卷),2004年。 译文《解法典的时代》,载于《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4卷),2004年。 译文《传承与革新之间的巴西新民法典》,载于《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5卷),2005年。 荣誉奖励 2009年司法部优秀论文二等奖 主要兼职: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意大利Trento大学法学院“中国法”课程特聘教授。 湖南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