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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系统文件资料翻译 |
投资税抵减仅能覆盖可再生能源技术系统的成本,或是安装系统的全部成本。它已被广泛用于促进基于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的水和空间供热系统。在技术传播的早期阶段当技术的成本还很该高时,投资税抵减有助于促进技术投资,和/或鼓励将技术系统安装到未连接入电网的偏远地区。它直接减少投资于可再生能源系统的成本,并降低风险水平。生产税抵减则针对实际生产出来并进入电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或生物质燃料的实际产出量,提供税收优惠。它可以提高投资回报率,缩短投资回收期,同时也基于生产商的实际能源产量给予生产商以财务上的奖励。 在1980年代早期,为鼓励可再生能源的投资,美国联邦政府及加州政府都为可再生能源投资者提供所得税抵减。结合标准的出台、长期合同等其他措施,税收抵减创造出了风能产业的大繁荣,很多人将之称为“加州的第二次淘金热”。实施项目积累的经验,以及规模经济效应的实现,促进了风能技术的进步,并降低了成本。但在税收优惠幅度很大且又缺乏技术标准的情况下,造成出现欺诈行为及使用不合格设备的行为。缺乏经验的金融公司,以及以前从事购物中心开发的开发商,都一窝蜂地到加州从事风能生意,一些未经验证的设计也匆忙地被投入生产,背后的原因都是希望占这种税收抵减的便宜,毕竟税收抵减可让富裕的投资者在投资后的前几年,就可以收回高达66%-95%的投资,而在一些情况下,甚至还连1千瓦时的电都没有生产出来。尽管早期的税收抵减措施确实有助于促进风能工业的起飞,但一旦税收抵减及固定价格到期,风能工业就陷入崩溃,连锁反应甚至波及到丹麦,很多风能企业都破产了。 在规模最大的生产税抵减计划中,其中有一个就是美国制定和实施的。自1994年以来,美国政府就向那些向电网供应风能发电量的人提供生产税抵减,以降低他们的所得税负担。 生产税抵减已促进风能的开发,已被公认是促进风能装机容量在1990年代后期至21世纪初期大幅度增长的主要因素。同时,只有在那些还有其他额外激励措施的州,生产税抵减才促进了风能项目的开发。 一般而言,在投资激励和生产激励二者之间,应优先选择生产激励,其原因是生产激励更能促进政府想要看到的结果——即生产出电力或其他形式的能源。尽管投资补贴鼓励个人或企业安装最优水平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系统,但不一定就能导致安装对社会或社区而言是最优水平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系统。投资激励鼓励购买可再生能源技术系统,但仅凭投资激励,不一定就能促使投资者购买可供的最可靠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系统,或对系统进行维护并生产出尽可能多的能源。投资补贴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在投资补贴到期时,技术投资一般都会下降——除非技术的成本已下降了足够的幅度,或已有其他支持投资的机制。另一方面,生产激励最有可能促进可再生能源系统的表现达到最优水平,并打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可再生能源产业。 不过,激励政策必须根据特定的技术和技术的发展阶段而有针对性地制定。在一种可再生能源技术尚未完全成熟且相对昂贵时,投资补贴就是较有效的激励手段,日本在促进太阳能光伏的投资时就采用了这种方法,不过投资补贴最好还是采用现金返还的方式。此外,投资支持通常更适用于小规模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如热泵或小型太阳能光伏等,其原因是这些技术的管理成本更低,只需要一次性支付,而不需要基于计量表的数据每年支付。对投资补贴在可再生能源技术系统运行性能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将投资激励与设备和运行性能的标准相挂钩而得以克服,只要这些标准是可以执行的。而且如果投资补贴是可以调整的和/或随时间的推移及技术系统成本的下降而逐步降低和停止,那么就可以避免出现补贴到期时以前通常出现的投资大幅度下降的状况。 此外,注意到这一点也是很重要的,即税收激励通常更有利于某一类型的实体,为那些收入水平更高和税收负担更重的人提供了更大的好处。由于人们可能在税收周期的末期才进行投资,投资税抵减尤其会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系统安装的时间选择产生影响。与投资税抵减一样,生产税抵应当随时间的推移而逐步降低,直至最后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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