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1 总体
如果建筑物的结构设计符合本部分下面的条款中给出的“视同满足规定”的方法性准则,即可认为《国家建筑规制》B部分中的规制得到满足。
BB2 结构设计
任何建筑物的结构设计,均应依照SABS 0160号标准(关于载荷)的要求来执行,此外还应依照下文所列的一项或多项与这类建筑物、建筑构件或组件所用材料相关的实务规范来执行:
(a)SABS 0100(结构混凝土);
(b)SABS 0104(扶栏);
(c)SABS 0137(玻璃镶嵌);
(d)SABS 0161(地基)
(e)SABS 0162(钢结构);
(f)SABS 0163(木结构);
(g)SABS 0164(砌体结构)。
BB3 结构材料
BB3.1 建造任何结构件或其中组件时,均应采用以下文件中指定或提出的材料:
(a)相关SABS实务规范(在用作设计依据时);
(b)SABS 0400号标准中的HH1、JJ1、KK1、LL1或NN1条,具体视情况而定;
(c)除了SABS实务规范以外,在准则BB2条中提出的、并且用作设计依据的任何文件。
但是,如果这类文件中指定的材料买不到,那么也可以采用其它认可的材料,只要它们符合这类文件的适宜性要求。
BB3.2 如果在任何建筑物中使用了并未纳入准则BB2条所述任何实务规范中的结构材料,那么对于这类建筑物及其结构件、组件的设计,应当依据适用于这类材料结构性用途的安全方法来进行。
BB4 设计与施工的责任
BB4.1 结构系统的合理设计应当由专业工程师或其他经批准的适任人员来执行或检查,并且这类人员应当证明这些设计符合规制B1中提出的要求。但是,在适合采用准则HH1、JJ1、KK1、LL1或NN1的时候(具体视情况而定),上文的规定并不排除对这些准则的应用。
BB4.2 这类人员应当按照以公认的行业惯例来订立的时间间隔来执行检查,从而确认建筑结构是依照经过批准的设计来修建的,并就此向地方当局提供一份证明文件。